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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行业企业纳税人务请关注
2025-08-281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对缝制机械行业最为利好的是,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该退税政策旨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发展。请行业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认真关注,及时申请。

该公告内容涉及的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调整或完善。所谓“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是指企业在某一纳税期末,因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部分税款。

适用条件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公式

纳税人适用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如我行业某纳税人适用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400万元(=500×80%×100%)。

据某些缝企反馈已申请过留抵退税款。对此,公告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取得留抵退税款100万元,该纳税人于2025年10月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全部缴回后,可以就2025年10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告第二项、第三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及除4个行业、房地产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也可按规定的相应比例享受退税政策。本公告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税务总局还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政策原文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http://qingdao.chinatax.gov.cn/ssfg2019/zxwj/202508/t20250825_98071.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qingdao.chinatax.gov.cn/ssfg2019/zxwj/202508/t20250825_98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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