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前身为中国缝纫机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由全国缝制机械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行业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在民政部注册,业务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缝制机械协会聚集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优质的会员企业,现有会员446家,其中理事155名,会员遍及全国各地。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设在北京,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协会成立37年来,始终以“发挥桥梁作用,引导行业自律,服务行业企业,促进共同发展”为使命,通过开展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科技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人才培养、统计分析、信息宣传、市场规范、管理咨询、展览展示等工作,积极促进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积极维护行业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进自身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建设步伐,使协会成为具有较强行业凝聚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先进社会团体。
当前,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从传统机械式缝纫机向机电一体化、节能、智能型缝制机械全面发展,从粗放的密集型生产向集约型的工业化、信息化生产演变。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经过冰与火的考验和洗礼,中国缝制机械工业在磨砺中走向成熟,“世界大国”的地位更加稳固。“十三五”期间,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将进一步提升管理,加强服务,在理事会的带领下,发挥全体会员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行业、服务企业,为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而不懈努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EWING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MA。本会是由中国境内缝制机械行业从事生产、销售、科研、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中国缝制机械工业强国建设为使命,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反映会员愿望要求,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缝制机械工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sm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央及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采集并反映行业需求,推进行业与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及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秩序;
(二)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研,根据授权开展经济运行数据统计、监测及研究分析,提出各类有关行业发展意见和政策建议;承担各类行业发展规划、咨询专业服务;
(四)开展行业科技发展研究及协调,提出行业科技发展建议及重点任务;围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科技创新,组织开展行业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及各类科技成果推介;
(五)统筹推进行业质量、品牌及标准化建设,承担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SAC/TC152)及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缝制机械电气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231/SC4)秘书处工作;
(六)推进行业人才建设,组织各类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研讨、交流等专项活动;根据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行业展览会及国内外交流活动,加强行业与上下游产业链的互动与协作,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推进行业构建新发展格局;
(八)开展行业信息宣传服务,关注行业热点及企业需求,采集发布各类行业信息;发掘并剖析行业典型,开展正面宣传及舆论引导;
(九)开展缝艺文化推广;
(十)接受政府和社会委托,承担有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缝制机械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缝制机械生产、销售、科研、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会员或1名理事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入会推荐书。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或提交统计信息;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8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在行业或行业某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进性;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行业事业,积极参与本会工作,愿意对行业发展和本会建设做出贡献;
(四)入会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人数最多不超过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会议。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及选举规程》、《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名誉会长 | 何烨:女,1963年9月生,汉族,广西柳州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六届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党委常委、副会长,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副主任。曾任中国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工程师,原轻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中国轻工总会行业管理指导部主任科员,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第六届、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第八届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第九届、第十届理事会理事长。 |
理事长 | 杨晓京:男,1969年5月生,汉族,北京人,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缝制机械协会法人代表、党支部书记,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主任。曾任原中国轻工总会行业管理指导部副主任科员、办公厅主任科员,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第八届、九届理事会秘书长,第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 陈戟:男,1976年12月生,汉族,江苏宜兴人,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缝制机械协会青年企业家分会会长,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缝制机械电气系统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项目工程师,德国飞马集团北京办事处项目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第十届理事会秘书长。 |
副理事长 | 吴吉灵:男,1973 年 6 月生,土家族,湖南花垣人,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零部件分会会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刺绣机分会会长。曾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技术员、设备维修车间副主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机械动力部机械设备主管,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第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刘敏:女,1980 年 8 月生,满族,内蒙古临河人,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经济师。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青年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曾任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展览中心副主任、主任,第十届理事会副秘书长。 |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 |
副理事长 | 叶剑立:男,1964 年 1 月生,汉族,浙江黄岩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现任汇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裁,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包装联合会纸制品包装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缝制机械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台州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黄岩光明塑料厂质检科长、台州市缝纫机工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台州市纸箱厂长、浙江汇宝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副理事长 | 刘航东:男,1976 年 6 月生,汉族,浙江东阳人,中共党员。现任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江苏省工商联缝制设备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曾任苏州新迅达衣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州巨康缝制机器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副理事长 | 阮积祥:男,1969 年 8 月生,汉族,浙江台州人,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曾任台州市飞球缝纫机有限公司总经理、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杰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九届、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张敏:男,1962 年 11 月生,汉族,安徽桐城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兼职副会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上海缝制机械行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上海冰箱压缩机厂副科长、科长、部长、总经理助理,上海扎努西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申贝办公机械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七届、八届、九届、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李辉:男,1974 年 8 月生,汉族,浙江玉环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台州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曾任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玉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玉环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等职务。 |
副理事长 | 李瑞元:男,1969 年 2 月生,汉族,浙江玉环人,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曾任浙江中捷缝纫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八届、九届、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李锦洪:男,1970 年 4 月生,广东中山人。现任中山市华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副会长。曾任中山市新联昌针车行经理、中山市小榄镇华洋缝制器材有限公司经理、中山市华阳缝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汉羽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
副理事长 | 陈新华:男,1968 年 7 月生,汉族,江苏溧阳人。现任常州市祥泰针车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缝制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曾任常州华利达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经理、常州智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副理事长 | 林子春:男,1967 年 5 月生,汉族,浙江玉环人。现任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电子电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台州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玉环市缝制机械行业协会副会长。曾任玉环县仪器厂常务副总经理、玉环县中信电机厂董事长、浙江琦星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
副理事长 | 林宏楠:男,1977 年 1 月生,汉族,福建石狮人,台盟盟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福诚(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服装协会副会长,福建省缝制设备行业协会主席,泉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石狮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曾任福建省福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品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品尚征信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监事。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特邀副理事长、第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林雪平:男,1968 年 9 月生,汉族,浙江温岭人。现任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缝制机械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台州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温岭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曾任温岭县松门镇人民政府干部、温岭市塑料纱管厂销售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罗千:男,1973 年 12 月生,汉族,浙江台州人。现任舒普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浙江中森缝纫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副理事长 | 茹水强:男,1977 年 5 月生,汉族,浙江绍兴人,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现任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刺绣机分会副会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青年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曾任北京机电研究所自动化中心副主任、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驱动器产品研发部副经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刺绣机电控事业部研发总监、副总经理。 |
副理事长 | 顾志英:男,1960 年 6 月生,汉族,浙江宁波人,中共党员。现任宁波德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宁波缝制机械行业协会荣誉会长。曾任宁波皮革制品总厂机修组长、宁波鄞州下应志鹰缝纫机配件厂总经理、遂昌鑫五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顾新宏:男,1970 年 6 月生,汉族,湖北大悟人,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现任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上海缝制机械行业协会副会长。曾任国营第 711 厂工程师、北京恒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副总经理、武汉精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副理事长 | 梁佛祥:男,1962 年 9 月生,汉族,广东东莞人。现任东莞市祥兴针车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主席,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执行委员,东莞市纺织服装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东莞市石龙镇工商业联合会会长。曾任石龙祥傍记钟表衣车维修店经理、石龙祥兴缝纫设备钟表经营部总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九届理事会特邀副理事长、第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黄正法:男,1963 年 11 月生,汉族,浙江台州人,中共党员。现任浙江新顺发缝纫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浙江省缝制机械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台州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曾任浙江第一工业缝纫机厂国贸部经理、浙江顺发衣车有限公司董事长。 |
副理事长 | 黄玮:男,1962 年 7 月生,汉族,上海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现任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曾任陕西缝纫机厂花色车间任技术员、副主任,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装配车间主任、品计部部长,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课课长、生产制造部副部长、部长、副总经理,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 |
副理事长 | 薛秀尧:男,1964 年 11 月生,汉族,浙江乐清人。现任浙江乐江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乐清市虹桥商会执行会长。曾任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干部、乐清乐江服装机械厂厂长、浙江南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监事长 | 林建龙:男,1963 年 5 月生,汉族,江西九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授。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顾问,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缝制机械电气系统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曾任北方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助教、讲师,北京工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教务处副处长、学校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处处长、档案馆馆长,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第九届、第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